常见问题

于地区康健中心所属地区居住或工作的市民。

参加者须

  • 持有根据《人事登记规例》(香港法例第177章)所签发香港身分证或《豁免登记证明书》的人士,但若该人士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,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;或为香港居民的11岁以下儿童;
  • 同意加入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」的人士;及
  • 于地区康健中心所属地区居住或工作的市民。

参加者须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。